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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主要义务

2019-08-01 法律服务网 3811

【前言】

建设工程合同又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工程建设一般经过勘察、设计、施工等过程,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是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管理机构,而承担勘察、设计、建筑、安装任务的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统称为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一、按期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的对价。工程价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等形式。工程价款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则依据《合同法》第279条的规定: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支付价款。关于价款的支付标准,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7、1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由于按期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此种义务的不履行,将会导致发包人的根本违约。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规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享有法定抵押权。在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的情形,承包人不仅有权要求其继续支付,而且有权要求其支付利息。

二、按期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义务

建设工程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工程,如果要按时保质完成工程,则不仅需要承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工程建设,而且需要发包人在整个建设工程中对承包人的建设活动予以协助。依据《合同法》第283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三、隐蔽工程及时检查义务

《合同法》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据此,发包人对隐蔽工程有及时检查的义务。所谓“隐蔽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在施工期间将建筑材料或构配件埋于物体之中后被覆盖外表看不见的实物。如房屋基础,钢筋,水电构配件,设备基础等分部分项工程。房建工程的隐蔽工程包括以下内容:⑴给排水工程;⑵电气管线工程;⑶地板基层;⑷护墙基层;⑸门窗套基层;⑹吊顶基层;⑺强电线缆;⑻网络综合布线线缆(网线,电话线,监控线,电梯通话线)。

四、及时验收竣工工程义务

在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实际竣工日期产生争议。对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如果因为发包人的原因而延迟验收,就可能导致承包人不能及时交付,无法及时获得工程价款,风险不能及时转移。因此,因发包人的原因不能及时交付,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后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由于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因而建设工程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才可以交付使用。在验收后,如果工程合格,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发包人不及时验收,导致承包人不能及时交付建设工程,该建设工程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发包人来承担。

发包人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五、接收建设工程的义务

《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此条确立了发包人在验收合格后负有接收建设工程的义务。

对于发包人而言,竣工验收是接收工程的前提,但是竣工验收并不等同于接收。如果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如果验收合格,则应及时接收。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及时接收的,发包人应负担风险。

在竣工验收之前,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如果发生质量问题,发包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未经验收,发包人就使用建设工程,视为建设工程已经接收。

【结语】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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