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01 法律服务网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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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公安部在北京发布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50名重大在逃人员。昨日,记者了解到,24日当天即就有两名在逃人员在南宁市上林县落网。他们就是通缉令中的36号在逃人员梅葆及其同案嫌疑人37号在逃人员黄嘉莉。
在逃人员梅葆是上林县镇圩瑶族乡人,黄嘉莉是青秀区南阳镇人。两人均涉嫌多次实施网络诈骗犯罪。
7月24日,上林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通缉令中的36号在逃人员梅葆及其同案嫌疑人37号在逃人员黄嘉莉在上林县一村落藏匿。警方迅速组织抓捕,梅葆、黄嘉莉被抓获归案。
经警方调查,今年3月18日,犯罪嫌疑人梅葆和黄嘉莉通过QQ与陕西某公司财务宋某联系,冒充该公司法人代表赵某某,要求宋某向其指定账户转账126万元。宋某转账后发现受骗。经查,梅葆和黄嘉莉还多次冒充公司企业老板诈骗财务人员,诈骗金额巨大。
据了解,每抓获1名公安部A级通缉令在逃人员,对提供有效线索、为抓捕工作发挥关键作用的人员,公安部将给予人民币10万元奖励。对举报线索或者协助抓捕的民众,公安机关承诺严格保密。
【律师说法】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那么我国对举报者打击报复怎么处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惩处打击报复的条款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了保护自己采取匿名举报,国家机关单位会受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公民的“监督权”,即公民有向国家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力。
【结语】
向那些敢于举报勇于实名的英雄们致敬!因为有你,不法分子才会胆战心惊!因为有你,社会公平正义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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