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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被石头绊倒摔伤谁来负责?法院这样判

2019-07-30 法律服务网 2736

近日,男子邹某骑摩托车回家途中被石头绊倒摔晕,被鉴定为伤残十级。为索赔医药费,邹某将公路养护部门告上法院。法院认为,破损路面及路面搁置的两块大石是造成邹某受伤的根本原因,判公路养护部门承担7成责任,赔偿2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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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武汉新洲区的邹某是一名氧割工人。2017年4月18日晚8时许,邹某下班后驾驶摩托车回家。在行驶至新洲区某路段时,路面破损,车辆发生颠簸,由于天色较晚,邹某没有看清路面摆放的石块,直接撞了上去,造成邹某倒地受伤昏迷,车辆受损。随后,邹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48天,共花费医疗费用1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后,交警部门对事发地点进行了勘查。发现该机动车道有一长4.3米、宽2.2米的严重破损路面,破损路面上有两块直径约40厘米的石块,影响车辆通行,而且事故路段没有路灯。随后,交警部门做出了事故证明。

事故发生给邹某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由于得不到赔偿,邹某一纸诉状将公路养护部门告上了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0余万元。

经过审理,法院酌定邹某承担事故的3成责任,公路养护部门承担7成责任。一审判决公路养护部门赔偿23万余元。公路养护部门认为,邹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缺乏证据,向武汉中院提起上诉。近日,武汉中院二审开庭,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被公路上的石头绊倒摔伤谁来负责?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交通管理部门应该负什么责任?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小律提醒】

被石头绊倒并不是只能自认倒霉,我国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必须进行道路养护,在遇到此类状况时,我们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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