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01 法律服务网 5056
【前言】
建设工程合同又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工程建设一般经过勘察、设计、施工等过程,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是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管理机构,而承担勘察、设计、建筑、安装任务的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统称为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严格施工
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2、按期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
按期完成工程和交付合格工程是承包人取得工程款的前提,是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及时进入场地开展施工,保证每个阶段的工期顺利完成。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当独立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更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量是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据此规定,承包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完工;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发包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保证工程质量
保证工程质量是承包人的基本义务。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保证责任。《合同法》第28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绝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修复费用或请求减少工程价款。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法》第5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筑法》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4、提交竣工验收
《合同法》第279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因此,在建设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将工程提交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实践中,承包人在按期完成建设工程之后,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交付验收规则,做好交付准备工作,及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交工验收申请书,待工程通过验收合格后,将建设工程交付给发包人。
工程经验收合格,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签收交工验收证书,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交付任务。承包人未按期交付工程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
《合同法》第277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当进行协助和支持发包人的监督工作,接到整改指令后及时进行修复或返工。
《合同法》该条的规定既是发包人的检查权利,同时也是承包人的义务。承包人有义务接受发包人的合理检查。也就是说,承包人有义务接受发包人在任何时候对工程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合同法》第277条规定里采用“随时”二字,表明发包人可以在任意时间进行检查。当然,发包人的检查不得影响承包人的正常作业。
6、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人、发包人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质量保修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保修期一般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将建设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7、防止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
依据《合同法》第28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在法律上确立了承包人防止损害的义务,即承包人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的义务。此种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的义务,不仅存在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之中,也存在于建设工程完成之后。承包人应当防止建筑物对他人造成损害,其不仅包括对他人人身的损害,也包括对他人财产的损害。
【结语】
以上内容就是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必须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严格施工,按期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保证工程质量,提交竣工验收,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和防止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等七大主要义务,如果违反了这些相关的义务规定的话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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