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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后果

2019-08-01 法律服务网 2659

【前言】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被确认为无效。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是什么?我们一起来看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城乡规划法》、《国家标准化法》等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

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工程承包企业和建筑专项分包企业三类。由于建设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而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能力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故而《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制度。《建筑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现时条件对建筑施工企业做不同的资质等级的划分,并将法定资质等级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建筑工程的前提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的资质等级决定其承揽工程的范围。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导致建筑业市场空前繁荣。建筑业市场需求的扩大及高额的利润回报,吸引大量的企业投入建筑行业。这种情势下,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由于不具备相应法定资质的条件,又被建筑行业的利润所吸引,故而通过各种方法借用具有法定资质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在建筑行业中,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规避了行政管理机关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条件的管理,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在审判实践中,无法定资质借用具有法定资质企业名义对外承揽工程的合同纠纷时有发生。施工人没有资质使用法定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形式很多。严格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条件,最终会导致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逐步健康发展,牺牲的是眼前的利益,保证的是长治久安。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这一条规定的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该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家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招标投标法》是规范建筑市场招标投标活动的具有公法性质的一部法律,目的是通过规范建筑市场招标投标活动,进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没有招标的合同无效,符合《招标投标法》立法目的及宗旨。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是发包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标,才会形成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无效,必然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让上述合同无效,有利于规范建筑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进而达到规范建筑市场的目的。

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

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主要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关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而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关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因此,在司法解释二中就直接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5、低于成本价中标的

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基于利润的冲动,往往会采取偷工减料、使用质量低劣的建材等违反建筑管理法规的方式来变相赚取利润,这种做法与《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不相符合,容易使建设工程产生质量问题,危害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权益,应予禁止并确认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6、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工程建设的标准较为繁多,既有国家标准,又有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各类标准中又有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依据《国家标准化法》,强制性标准是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标准,不使用强制性标准则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推荐性标准是鼓励当事人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标准,不适用不产生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是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而设定的行为准则,是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手段。违反这些标准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会危及建设工程质量。因此,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工程合同应以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为由认定为无效合同。

7、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时签订的

建设工程的承揽从《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来看,分为总承包与分包。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合法的分包行为可以发挥专业优势,保证工程质量,是法律所允许的。但违法分包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且是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之一。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转包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28条的强制性规定,是非法的,因而转包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是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

1.《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面的条款的效力。”

因此,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而失去其效力。

2.《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仅规定为承包人请求的应予支持,如果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否支持,法律并未规定。在一次实际案例中,北京仲裁委员会某仲裁员认为只有承包人请求时才予以支持。

3.《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释》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结果的特殊性,承包方已经通过施工建设使得建筑材料已经形成在建工程甚至是竣工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不太可能,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对灵活的解决方案。

4.《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解释》第4条所述的非法所得通常以转包管理费、分包管理费、联营费、挂靠管理费、利润提成等形式存在。

【结语】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后果的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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