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09 法律服务网 1883
网络空间从来都不是“法外之地”。 近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名通过网络攻击法官的当事人依法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三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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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刘某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中院于2019年3月作出二审判决后,郭某不服,但其未按法定程序进行申诉、提请再审或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转而利用网络发泄私愤。
从今年3月至6月,郭某连续多次在天涯社区、论坛、网站发帖,用低俗且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语言诅咒并侮辱、诽谤一、二审法官及司法工作人员。郭某发帖后,东营中院及时固定了相应证据,锁定了发帖人郭某,并对其进行了教育,告诫其规范自己的言行,停止具有攻击性的发帖行为,但郭某一意孤行,依然我行我素,继续多次在网站论坛发表不实言论,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诬告陷害的刑事责任,予以严惩。考虑到郭某已退休、系初犯且年老多病,6月27日,东营中院依法作出前述处罚决定。郭某收到处罚决定后,反省了自身违法行为并具结悔过,表示今后将严格依法表达个人诉求,绝不再犯类似错误。
【律师说法】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有哪些?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指破坏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阻碍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的言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有下列几种: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案件中的被告和离婚案件中的被告以及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的被告。
2.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如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音、录像、拍照,冲击法庭和在法庭上哄闹等。
3.妨害人民法院调查证据、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等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有:第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第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第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第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第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第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这些行为包括:第一,有关单位拒绝或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第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的;第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的;第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这些行为包括:一是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二是以暴力、威胁
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三是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除上述几种情形之外,还包括 恶意诉讼、恶意调解以及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人民法院受案之后,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也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侮辱、诽谤司法工作人员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律提醒】
司法秩序不容践踏,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满,应该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申诉、提请再审或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在网络上发泄情绪并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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