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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省委高官”骗吃骗喝 还被请上了地方新闻

2019-07-09 法律服务网 1843

当官的大家都见过,可“假当官”的大家见过吗?根据最近新闻的报道,四川成都无业男子李建明,在自己朋友圈发布虚假任命消息后,通过伪造记者证、名片等将自己包装为四川省委办公厅主任,成功骗过了四川、云南多地的官员,堂而皇之地登上了电视屏幕。目前该男子已经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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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任命的“省委李主任”

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李建明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任命消息,称“省委常委办副主任李建明任省委群教法制办主任”。从这一刻开始,李建明完成了自我任命,成为了“省委的李主任”,开始了自己的招摇撞骗之路。

2016年,樊某通过他人介绍,在饭局上认识了“四川省常委办公厅主任”李建明,同年樊某成为李建明兼职司机。2017年4月,兼职司机樊某向童某介绍李建明系四川省省委办公厅主任,并安排童某与李建明见面。同年9月,李建明联系到童某,称可以亲自和童某一起前往四川西昌市,为童某引见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副州长,并帮其承包西昌市新能源汽车项目。

2017年9月15日,李建明、童某、樊某、黄某某、王某等人驾车前往西昌市。一心希望能够获得新能源汽车项目承包资格的童某安排李建明等人入住当地豪华酒店,并在酒店内安排饭局招待李建明等人,童某为李建明一行人支付房费共计4172元。

伪造身份参会登上电视屏幕

同样在酒桌上,通过他人介绍,李建明再次诈骗成功。吴某某通过龙某介绍认识了李建明,随后在饭桌上,龙某等人均称呼李建明为李主任。

2017年11月初,吴某某将李建明介绍给中共绵阳市安州区委宣传部时任副部长,身份被虚构为“四川省委办公厅主任”的李建明,被邀请参加中国作家协会在绵阳市安州区举办的中国作协《中国历史名人传》丛书第七次创作交流会。2017年11月10日,李建明假冒四川省委办公厅主任的身份参会,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提到,“现场参会的人员有中共绵阳市委某部长、安州区委主要领导等人”。

上游新闻记者查询2017年11月13日安州区电视台《安州新闻》栏目发现,当天的新闻文稿中,没有提到李建明以“四川省委办公厅主任”身份参会,但李建明在主席台紧挨着当地官员就坐。

2018年2月17日,李建明邀请吴某某、黄某某等16人,假冒四川省委办公厅主任身份,以招商、考察的名义前往云南昆明市、玉溪市、腾冲市等地,云南省腾冲市相关领导,对一行人进行了接待,并全程安排其吃住。

2018年4月11日,警方接到相关人员报警,经四川省省委办公厅核实,省委办公厅无被告人李建明任何任职信息。随后,民警将李建明挡获,查获了其伪造的时代法制报社新闻记者证、身份证、人民公安报采访证等虚假证件。

2019年1月29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李建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李建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决定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来源:上游新闻)

【律师说法】

招摇撞骗罪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犯招摇撞骗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犯本罪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如何认定?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种假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的情况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复印、伪造另一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伪造或制作,又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制造。所谓变造,则是对真实的公文、证件或印章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所谓买卖,即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印章实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至于买卖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或者变造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律提醒】

“当官发财”是许多人的愿望,但想要名与利,还是需要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纸是不能包住火焰的,冒充的身份终究是虚假的,总有一天会被拆穿。而在拆穿后,等待着的只有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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