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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是否可以自行变更小孩姓名?

2018-10-08 法律服务网 1850

一般而言,小孩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变更孩子姓名。但是夫妻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小孩归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用。抚养小孩的一方,因为某些缘故,想更改小孩姓名,双方协商不成,或者一方更改小孩的姓名,后知情的另一方提出异议,双方就会产生争执。未满18周岁的小孩的姓名变更,离婚后一方是否能够擅自更改,这个是很多离婚夫妻思考的一个问题。

离婚后,一方是否可以自行变更小孩姓名?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末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满18周岁小孩姓名的更改,需要其父母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但是离婚后小孩姓名更改过程中,其中一方如果就小孩姓名的变更有异议的情况下,产生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表明对离婚双方中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擅自更改小孩姓名,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登记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后知情小孩姓名被更改的一方,想要恢复小孩的原来姓名,可以向登记机关请求恢复。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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