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28 法律服务网 1676
案情介绍:
2014年,林先生与妻子在厦门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妻子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9月,妻子提出要把房子抵押申办贷款,林先生就办理了公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事项包括出售房屋。林先生没想到,一直以来信赖的枕边人,林太太竟然拿着委托书,找了过桥公司偷偷转移共同房产,约定暂时把房子挂在别人名下,等离婚后再将房子要回来。
林太太本以为借名挂房期间自己会离婚,可她和丈夫并没有分开。两年过去,林太太想把房子过户回来时,却发现钟氏夫妇已将房子另行设定抵押担保,且担保债务尚未结清,还与其他案外人发生诉讼纠纷。林太太后悔不已,丈夫方才得知真相。
为了要回房子,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称,妻子当初的做法是在转移婚内财产,损害了他的利益,合同应属无效。法庭上,林太太也承认不是真买卖,只是为了挂名过户,实际上没有收取任何购房款。林太太的说法也得到过桥公司的证实。
律师说法:
上述案件,由于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事实的法律行为无效,所以该挂名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虽然案件中的买卖合同可以认定无效,但是房屋已经存在的抵押担保物权则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而依法有效,抵押权人的担保物权依法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基于此,当事人如果主张将房屋重新过户的要求就难以实现了。当然,根据法律规定林先生夫妇可以通过代为履行主债务之后,将设立在该房屋的抵押权消灭,从而实现将房屋重新过户的目的。
小律提醒: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挂名人有可能出售挂名房产,或以挂名房产设定抵押,此时,真正的房主无法对抗善意买受人或善意抵押权人,不但无法实现借名挂房的目的,反而可能失去挂名房产,血本无归。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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