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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职6分钟后死亡!用人单位或将赔偿百万元

2023-04-28 法律服务网 1617

员工刚入职,还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便发生意外,该如何认定工伤?

 

事件简介:

2021年6月,李阳李某到市内一家保洁公司应聘保洁岗位,公司通知他第二天到单位报到。同年6月6日,李阳李某来到公司,公司向他发放了工作服和清洁工具,并引领他到小区从事保洁工作。没想到刚上岗6分钟,李阳李某突然晕倒,单位同事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到医院后经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虽经医生全力救治,李阳李某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阳李某去世逝后,李阳李某妻子张红张某认为,自己的丈夫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摔倒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是工伤。

工伤部门收到张红张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保洁公司仍然认为双方未成立劳动关系,不同意认定李阳李某为工伤。工伤部门的工作人员十分重视,安排专人调取了小区当天的全部监控,认定李阳李某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阳李某是工亡。

 

律师说法:

在上述案件中,李阳李某虽然只上岗了6分钟,双方也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李某有工作证、工作服以及发放工资的银行卡等凭证,可以证明其与保洁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李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双方从达成合意建立用工关系之时就成立事实的劳动关系或者用工关系,李阳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因此李阳李某属于工亡。由于保洁公司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李阳李某的亲属可以要求保洁公司用人单位承担工亡的各项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在实践中,对于刚入职的员工,用人单位往往还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有未办理购买社保手续,然后就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形。针对难以直接认定劳动关系的案件,劳动者除了需要按照一般流程申请工伤认定之外,可能会存在需要通过走劳动仲裁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该流程很多劳动争议案件都经历了需要劳动仲裁前置,之后还有及法院受理后的一审、二审等阶段,耗费的时间较长。

其实按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中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本案中,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是工亡。避免了死者家属该司法解释对于劳动关系明确,但是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省下了需要通过劳动仲裁程序来确定死者与保洁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一审、二审等诉讼流程,极大地减轻了劳动者死者家属的维权成本。

 

小律提醒:

对于刚入职的员工,用人单位一方面需要做好入职时的安全保障等教育,其次单位应当安排专职人及时对新入职员工向社保部门申请办理社保登记,及时参加社保保险,把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降职最低,同时也符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若未给员工投保工伤保险,则员工在工伤事故中产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死亡/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等项目均需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为避免发生争议,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员工投保。

 

法律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你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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