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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夫妻嫌上班赚钱慢,自导自演拍淫秽视频牟利365万,获刑10年

2023-04-28 法律服务网 1003

事件简介:

90后夫妻“自导自演”拍摄贩卖淫秽视频,已吸收会员人数约达380余人,共计制作、贩卖淫秽图片1838张图片、淫秽视频文件505个,共计获利人民币3654618.70元。

据悉,淫秽视频拍摄者李某进入大学不久后,就认识了同龄男生于某,两人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后两人如胶似漆,于是就在校外租房住,小日子过的非常甜蜜。可有限的生活费已经满足不了两人的日常开支,于某就开始想快速赚钱的方法,偶然的一次,他看到有人在微博上发布了一些偏色情的照片和文字广告,经询问得知“拍视频和照片”能赚不少钱。于某就想着和女朋友商量下,也拍摄一些淫秽视频和照片来吸引他人购买,赚点生活费。

刚开始,这对小情侣在相关社交平台发布推广“自制视频”。这个时期和其他还在和父母伸手要钱的同学相比,他们似乎已经“自食其力”,成为了学校里的小富翁。然而在毕业以后实习的工资和拍摄“淫秽视频”相比,赚钱的速度就慢太多了,已经尝过甜头的他们,压根就不满足于现状。或许是拍摄“淫秽视频”来钱太容易,自毕业后,两人仅工作不到一年就先后辞职,在家专职拍摄、出售淫秽物品用于牟利。

2022年7月,呼伦贝尔根河市公安局接到辖区居民周某举报的涉黄线索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

经调查发现于某、李某很有可能就是“夫妻档”,在网上售卖的视频、图片就是由于某拍摄、李某配合,经过后期剪辑后将成片进行售卖。专案组研判出于某、李某有在四川省活动的行程轨迹,在当地警方的大力配合下,成功于2022年8月14日在于某、李某家中将2人抓获。现场扣押查封涉案资金98万余元、查处用于拍摄传播淫秽视频电脑、平板、手机30余部,查封房产1处。

目前于某、李某已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00万元、50万元。

 

律师说法:

1、拍摄、传播淫秽视频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法律上拍摄和传播淫秽视频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如果在当事人许可下没有传播和牟利目的的拍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传播淫秽视频的行为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有牟利目的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传播淫秽视频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即使未获利,只要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另外,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2、传播淫秽视频牟利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传播淫秽视频牟利罪的标准包括:制作视频20个以上,图片200个以上,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牟利1万以上。而本案二人已吸收会员人数约达380余人,共计制作、贩卖淫秽图片1838张图片、淫秽视频文件505个,共计获利人民币3654618.70元,情节非常严重,因此,法院判决二人十年有期徒刑。

3、拍摄后仅分享给好友,不牟利违法吗?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达40个以上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年内多次实施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未经处理,数量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如拍摄淫秽视频后仅分享给一个好友而且仅一次,又不牟利的不违法,但是如果多次传播且达40个以上的构成犯罪。

 

小律提醒:

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珍视法律和守住道德底线,远离违法行为,树立正确的三观。

同时还需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的意识,不要轻易泄露个人信息和隐私。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八十二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案(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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