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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不属于劳动者?从律师角度谈高龄劳动者权益保护

2023-03-10 法律服务网 1223

近日,60岁中通快递分拣工凌晨在岗位上猝死引发热议。浙江宁波的孙先生称,60岁的大伯在浙江宁波中通快递分拣中心工作,2月15日凌晨3:50左右,因心脏骤停猝死在岗位。孙先生称出事后和宁波中通公司沟通,但其负责人推诿回避不认工伤,对方只愿意赔付意外保险金额,再额外给几万块丧葬费和人道主义费用。但家属未接受此方案,希望按照工亡流程处理。目前离世员工还在殡仪馆。

对于该事件,宁波人社局表示,60周岁本身不属于劳动者范畴,如果没缴纳工伤保险,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下文中,笔者从律师角度通过几个典型问题谈谈我国法律对高龄劳动者权益保护。

1、60周岁以上不属于劳动者范畴吗?

要视情况而定!第一种情形是退休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无论其是否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均按劳务关系处理。另外一种情形是该劳动者是在退休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延续至退休后的,若该劳动者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的,那么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按劳动关系处理。

 

2、60岁上班猝死在岗能认定为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知,克制克制如果认定为劳动关系,则即使年满60周岁,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

 

3、超龄劳动者合同要怎么签?

①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他们与公司是劳动关系,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②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他们与公司是劳务雇佣关系。公司聘用这些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签订具有劳务合同性质的聘用协议。

超龄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超龄劳动者要维护自身权益,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符合一定情形的超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超龄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结语

在当下,超龄工作已经成为了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同时,整个社会也在呼吁:促进低龄老年人再就业,全方位发掘老年人力资源。在“延迟退休”语境下,老百姓们更关注、关心政府如何对“60岁超龄员工”出台合同签署、工伤保险、劳动报酬、休息休假权等方面的合理政策,而非一句冰冷的“60周岁不属于劳动者”的解释。要知道,60岁以上的员工,可是更容易发生伤亡。

虽然这起工亡事件尽管充满了偶然性,甚至看上去是一个原本没有多少影响力的个案,可不要忘了,在当事人背后,是一个履历相似、人数众多的人群。很多人都像孙先生的大伯一样,在临近退休和退休之后,依然在各个岗位上工作。孙先生如此,王女士、张先生等等也可能如此。

对于超龄劳动者,希望政府乃至全社会共同发力,推动建立完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体系,为超龄老人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工作环境,让老年人在为社会创造价值、发挥余热的同时,获得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附: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知,克制克制如果认定为劳动关系,则即使年满60周岁,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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