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7 法律服务网 2878
热线案例
近日接到黄女士来电咨询,两年前在商场二楼游乐园办了会员卡充值,但由于疫情反反复复很少带小孩去使用,今天一去商家说两年没有使用完就余额过期清零了。商家没有提前告知我,只是在店门口张贴了公告,这种情况合法吗?
律师分析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为载体的虚拟卡。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属于商业预付卡。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年。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商家在店门口张贴公告的行为,虽然进行 “提前告知”,但属于不平等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小律提醒
预付卡必须是法人企业发行的,发卡企业需要向商务部门进行备案。市场上不少美容、美发、按摩、餐饮、健身房等商家是个体经营,未纳入监管范围,也未进行备案管理,存在一定的购卡风险。再次提醒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一定要仔细审阅有关合同条款,需谨慎购卡。
法律适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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