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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翻墙回母校偷走43部手机

2023-02-17 法律服务网 772

事情简介

近日,湖北孝感孝昌公安接到学生集体报警,称放在教室的手机被盗。民警调取监控后锁定嫌疑人陈某辉。陈某辉交代,自己曾是该校学生,事发当天翻墙进校给朋友送东西,看到教室空无一人,对学弟学妹的手机临时起意,于是从教学楼一楼偷到四楼,足足盗窃了43部手机。目前,陈某辉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小律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的陈某辉给朋友送东西发现教室无人,遂有了盗窃动机,想将盗窃的手机占为己有,并且陈某辉盗窃的手机有43部,其盗窃数额已经达到了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故当地公安机关的才会依法刑事拘留陈某辉。

小律提醒

盗窃他人财物是一种违法行为,会面临行政处罚,并且如果盗窃金额达到犯罪标准,也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3]8号《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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