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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岁男子与小孩斗气近1年后报复划车

2023-02-17 法律服务网 647

事情简介

近日,湖北武汉北港派出所陆续接到群众报警,称停在楼下的私家车被人恶意划伤。经调查,民警将40岁嫌疑男子陈某传唤至派出所。陈某称,其去年4月在小区打球时,与一名10岁左右小男孩发生口角,事后总想伺机报复。因认定总有一辆车是小男孩家的车,今年春节假期陈某将小男孩所居住楼下的7辆私家车划伤。目前,陈某因涉嫌寻衅滋事已被刑拘。

小律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的陈某因为与10岁小男孩发生口角,斗气之下遂将小孩楼下的私家车划伤,属于任意损毁私人财物的情形;并且划伤的车辆有七辆,达到了情节严重这一情形,故当地公安机关才会以涉嫌寻衅滋事,对陈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小律提醒

因日常发生口角,斗气之下去损毁私人财物,不仅不能给自己“出气”,反而还有可能涉嫌犯罪。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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