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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为成年子女支付费用是否有效

2023-02-17 法律服务网 673

案情介绍:

陈某(男方)与周某(女方)于2020年2月中旬在当地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周小某由女方抚养,抚养费双方共同承担,若周小某有继续上学和深造的机会,双方必须共同出资直到周小某成家立业为止。2020年9月,周小某进入某高校学习,学制四年,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周小某支付了大学期间生活费和教育费合计1.8万余元,该费用全部由周某垫付。现周小某要求陈某依照离婚协议约定,给付其上大学期间一半的生活费、教育费。

那么离婚协议约定的对成年子女的继续抚养义务是否有效呢?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1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从该规定可以看出,除非成年子女具有客观上不能独立生活特殊情况,否则其不能再要求父母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如果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继续为成年子女给付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和抚养费是否合法有效,应予履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而笔者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尽管上述规定只赋予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享有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但同时亦明确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且并未禁止父母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约定承担成年子女的相关费用。对于离婚协议中为成年子女给付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约定,应当视为离婚双方为达成离婚目的而对权利义务协商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离婚目的已达成情况下,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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