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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岁男子醉驾肇事逃逸,父母求情称“他还小”

2023-02-10 法律服务网 671

事情简介

近日浙江嘉兴交警接到报警,称一辆白色小车在停车场撞车后逃逸。民警很快锁定了逃逸车辆和驾驶人郝某,循踪来到其家里时,浑身酒气的郝某正呼呼大睡。而其父母还茫然不知发生了什么事:“他什么都不知道,能不能等他醒来再说?”得知原委后,竟以“孩子还小”为借口试图拖延呼气检测。经抽血检测,郝某血液酒精含量达169mg/100ml,属醉驾,其年龄则为24岁。目前,警方已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郝某刑事立案。

小律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的车辆驾驶人郝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逃逸,并且经过检测郝某血液酒精含量达169mg/100ml,已经到达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这一标准,又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郝某年龄为24岁,故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进行刑事立案。

小律提醒

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如达到醉驾标准,更有可能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5号)。

1、量刑标准: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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