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0 法律服务网 947
事件简介
江苏丹阳刘女士与男友许某同居30年未领证,许某瞒着刘女士找人冒充她领取了结婚证。随后以刘女士的房屋做抵押在银行贷款60万元。因许某未按期还款,直到银行找上门来,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刘女士才知道被骗。刘女士调取相关监控,发现许某办理手续过程中身边有一名女子全程陪同,让其冒充“妻子”。
律师说法
首先,本案的女子冒充刘女士的身份信息,与许某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侵犯了刘女士的姓名权,刘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已办理的结婚登记证。
其次,该女子冒充刘女士和许某一起登记结婚,其目的就是为了拿到结婚登记证明,来通过银行贷款审批,拿到银行的房屋抵押贷款,并且贷款金额高达六十万,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其行为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
小律提醒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结婚或者进行签名,其行为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姓名权,更有可能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发布《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案情实际,以促进问题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裁判。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公众号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