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0 法律服务网 875
【基本案情】
2018年 4月2日张某入职甲公司,任设计师,基本薪资约定为每月(税前) 2万元。由于工作强度高、晋升的机会少,2020年3月2日张某提出离职。但是公司以岗位空缺为由,不批准张某辞职,张某提交辞职申请30天期满后,多次找公司办理离职证明,公司却百般为难。张某离职后,在2020年4月10日收到新公司的Offer,月薪2.5万元,但由于张某不能提供离职证明,新公司最终拒绝录用。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甲公司支付其因未开具离职证明的经济损失。因甲公司与张某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张某未实际入职,对张某主张按照录用通知中的工资标准计算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按照其未入职的时间、公司未开证明的过错、损失扩大的情况等因素参照张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酌情确定其损失数额。张某要求甲公司赔偿5个月的损失,自法庭辩论终结,该期间已超过5个月。故被告甲公司应支付张某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造成的损失10万元。
【律师说法】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出具离职证明,并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在15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的数额,一般结合劳动者未入职的时间、用人单位未开证明的过错、损失扩大的情况等因素,参照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酌情确定其损失数额。
【小律提醒】
用人单位不开离职证明并不能直接成为劳动者索赔的条件,劳动者需要提供新单位的录用通知、向原单位索要离职证明以及因缺少离职证明而再就业失败的证据,来证明实际损失的产生、该损失与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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