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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没有对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额,遗嘱是否有效?

2023-02-10 法律服务网 1239

案情介绍:

2023年2月6日,赵先生来电咨询,说自己爷爷赵某田年前因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去世了。爷爷和奶奶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爷爷去世之前留下遗嘱写明:我名下的仅有的房产由自己孙子赵先生继承。但是赵先生表示自己还有一个叔叔赵某元因为疾病导致没有正常的劳动能力,因此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想问爷爷的遗嘱有没有效力?

 

律师说法:

根据赵先生所述事实,被继承人赵某田生前留下的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具有法律效力。但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赵某元是被继承人某田的法定继承人,同时也符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情形的,分割遗产时需要依法为赵某元保留必要的份额。

遗嘱自由是各国继承立法普遍遵守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继承立法中也贯彻了这一原则,但和任何自由一样,遗嘱自由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必留份”制度正是对遗嘱人遗嘱自由的一种限制。该制度是为了保障对财产有急迫需要的法定继承人的生存权而设置,也是我国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也继续保留了该制度。

 

小律提醒:

公民在订立遗嘱时,不仅要注意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也要注意“必留份”的问题,既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是我国公民的法定义务,本案判决适用遗嘱“必留份”制度,保障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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