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0 法律服务网 833
事件简介
吴某在婚内结识一名女子姚某,发生婚外情并生育一子。2016年至2020年间,吴某在其妻子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姚某微信转账合计45万余元。2021年,吴某还汇款28万余元至为姚某缴付房屋首付款。李某知情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吴某与姚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判令姚某返还赠与款70余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向姚某转账及支付购房首付,是吴某的无偿给付,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赠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未经妻子同意因非日常生活需要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赠给姚某,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故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吴某婚内出轨姚某并生育一子,违反社会公德,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征得配偶李某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擅自将本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赠与姚某,其行为侵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亦有违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吴某对姚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姚某应当予以返还。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对另一方做出赔偿吗?
律师说法
1、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或者双方共同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均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也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但是,夫妻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天然孳息和自然增值仍为个人财。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一方取得的是知识产权上的财产性收益或者通过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其财产性质也是共有财产,除非遗嘱或者遗赠合同中明确表明财产只归一方。
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具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2、夫妻一方在有隐藏、转移或者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诉请法院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予支持,且可酌情判给无过错方较多份额。如进行离婚诉讼,则另一方在请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损害方可以主张少分或者不分,但不能要求赔偿(一方有法定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除外)。
小律提醒
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如果是需要支付非因日常生活的债务,需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与第三者存在违背婚姻的不正当关系,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既侵犯了对方对家庭财产的处分权,又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律适用
《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故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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