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14 法律服务网 810
辽宁男孩用菜刀砍伤9岁女童致其缝200针 因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事件简介:
贾女士介绍,今年7月6日7点多,丈夫常先生在外地出差,她也要去上班,由于不放心把9岁的女儿独自留在家中,便将女儿送到了附近的爷爷家中。贾女士回忆,在送女儿去爷爷家的路上曾遇见住在附近的13岁男孩林某良。
贾女士嘱咐女儿不要给陌生人开门,同时贾女士通过电话通知外出的萱萱的爷爷奶奶尽快回去照看孩子。然而不久后,贾女士却接到了女儿出事的消息。
据悉,贾女士上班离开后不久,大约7点40分左右,林某良便来到萱萱爷爷家开始敲门,根据监控显示林某良持续敲门长达15分钟之久。
由于林某良是贾女士大儿子的同学,又是邻居,此前也曾找萱萱的哥哥一起玩耍,所以萱萱也认识林某良。在受不了长时间的敲门后,萱萱开了门。林某良进门后就抢夺萱萱手中的手机。遭到萱萱拒绝后,林某良便进入厨房,找到一把菜刀。不明就里的萱萱欲查看情况时,林某良持刀砍向了萱萱。
据贾女士转述,当时萱萱十分害怕,向其苦苦哀求“我现在就把手机给你”。然而,林某良将萱萱的手机摔碎继续行凶。身材瘦小的萱萱被砍倒在地,她装作昏迷林某良才停止伤害。监控录像显示,案发后林某良自行骑自行车离开。
贾女士告诉记者,男孩身高在1.7米左右,体重超140斤,而自己的女儿体型瘦弱、身高不到1.4米,女儿根本无法还手。“我女儿身上有超过20处伤口,缝了200针。”
在立案约一个半月后,警方告知贾女士,由于案发时林某良未满14周岁,刑事立案被撤销。在这段通话录音中,办案人员称案件基本事实没有问题,男孩配合警方调查,因林某良年龄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面对这样的结果,贾女士与家人难以接受,目前男孩未受到管制措施,而事发后女儿及家属也尚未获得男孩家属的道歉、赔偿。
律师说法:
对于该案件以故意杀人罪被立案后,又因年龄问题而不负刑事责任这一问题,根据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7条第3款增加“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结合本案,因涉嫌男孩未满14周岁,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必须具备“致人重伤”的前提条件,再结合以“特别残忍手段、造成严重残疾”两个条件,才能启动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如果本案确实无法在刑事责任上有所进展外,除了法律规定的专门矫治教育措施之外,贾女士可依据《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向男孩父母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以此起到震慑作用。
小律提醒:
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个别案件中,还有涉案未成年人恶意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来逃避刑事处罚。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需要家庭、社会、国家层面的共同努力。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众号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