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14 法律服务网 777
事情简介
女子郝某跟女儿在上海一起体验一个骑马项目,两人各乘一马,由一名教练进行保护陪同。结果骑马经过一处拐弯时,郝某所骑乘的马匹突然加速奔跑,导致郝某摔下马。后经过鉴定,郝某共摔断11颗牙齿,构成十级伤残。郝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马场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1万余元。经过法院调解后,马场最终赔付郝某27万余元。
小律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马场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在郝某和其女儿各乘一马时,应当知道骑马本身就是一项具有较大风险的运动,自己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来确保郝某和其女儿的人身安全。但马场仍然只是安排了一名教练员进行保护和陪同,导致郝某发生意外时无人保护。所以马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对于郝某受到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小律提醒
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在经营较大风险的项目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其中的风险性,及时采取妥善的安全措施,来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以避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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