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07 法律服务网 867
事件简介
广州的王女士和李先生两人因感情不和,经双方协商均同意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广州南沙区的一套公寓归王女士所有,一起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此后的数年时间王女士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但李先生的母亲却主张自己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并起诉要求返还原物并赔偿占有期间的使用费用。法院最终判决李先生的母亲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王女士履行该判决后遂起诉李先生,要求李先生赔偿该房屋同等价值赔偿款,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向王女士支付因其违约给王女士带来的经济损失60万。
律师说法
本案中的李先生跟王女士属于协议离婚,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李先生和王女士签订离婚协议时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该协议就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李先生应当按照离婚协议去履行。但李先生的母亲通过诉讼的方式取得了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李先生无法再按照离婚协议去履行将该房屋所有权给王女士,那么李先生的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并且给王女士带来了经济损失,所以法院才会判决李先生赔偿王女士该房屋同等价值的款项。
小律提醒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若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夫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若一方不履行或不愿意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义务,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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