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07 法律服务网 828
发生交通事故后找他人“顶包”构成肇事逃逸吗?发生交通事故后找他人“顶包”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小律说法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找他人“顶包”的行为,本质上还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目的性是一致的,所以小编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找他人“顶包”的行为可认定为肇事逃逸。
其次,发生交通事故后找他人“顶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问题。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行为人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损害后果,行为人对事故责任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行为人找他人“顶包”,有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
小律提醒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出现有人员伤亡情形,应当及时拨打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电话和急救电话,对伤势人员进行及时救助;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去逃跑,否则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在量刑方面会更重。
法律适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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