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18 法律服务网 2317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案件的审理工作都应该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我国对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都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行政行为规范。最近上海市一法院被律师指程序违法。
【多次取消,有何隐情?】
在13日媒体报道的题为《上海金山区法院被指折腾律师 三次临时取消开庭》的文章中,河北律师乔烽反映称,在他代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三次临时取消开庭,在诉讼程序中多次、多处侵犯原告和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诉讼证据处于灭失危险中,且法院对律师申请复议的决定,涉嫌违反程序立法宗旨。
据乔烽讲述,三次取消开庭的理由分别为审判长身体不适、法院未通知到共同被告人到庭以及被告人取消代理人资格。他认为,第一次取消开庭的原因可以理解,而后两次则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此外,乔烽认为法院存在超期回复回避申请,以及在原告申请再次复议时,法院涉嫌程序违法。
【知法犯法?法官真的在程序上违法了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而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开庭前法院送达传票而没有送达到当事人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若在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依旧联系不上的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缺席审理,不应当取消开庭。若当事人收到传票以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庭的可以视为当事人主动放弃为其辩护的权利,法官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缺席判决。而被告人取消代理人资格则视为被告人放弃他人为自己代理的权利,损害的是其自身的权利,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缺席判决。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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