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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诉讼】利用职务之便只为搏美人一笑

2018-09-13 法律服务网 1772

利用职务之便,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利用职位之便以权谋私,就是指利用自己职务优势,滥用权力为自己牟取私利。一位身居公司高位的高管为维护妻子经营的公司,利用自己的职权截获公司的商业机会。

小股东诉讼

【以权谋私致使公司损失50万元】

王先生为A有限公司的经理,作为公司经理的王先生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李女士经营的B公司谋取本来属于A公司的商业机会,致使A公司损失50万元。A公司小股东袁先生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

【半路杀出个“程咬金”,小股东有权诉讼吗?】

按照《公司法》149条规定,作为小股东的袁先生要起诉利用职务之便谋私利的王先生应当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向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董事会或者是没有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书面申请向法院起诉。而王先生作为公司的高管侵害了公司的利益,袁先生只能先向公司监事会或者是监事提起书面申请再由公司监事会或者是监事这一方提起诉讼。且依据《公司法》151条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不受所持有股份多少的限制,袁先生是有权提起诉讼的。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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