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1 法律服务网 923
案情介绍:
王某与李某均系某学校六年级学生。课间休息期间,王某蹦跳着欲从李某身后绕过,背向而立的李某突然伸出了右脚,王某因此被绊倒受伤。经门诊诊断王某为牙外伤,处理方式为根管预备、根管填充术、前牙填充术等,王某为此花费医疗费1838.08元。
后因索赔未果,王某遂以李某致其受伤存在过错,以及某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为由,将李某及其父母、某学校共同诉至法院。另查明,经鉴定王某的后续治疗费为27660元,由此产生鉴定费1291元。
律师说法: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合理的经济损失。本案中,王某和李某系已年满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对于课间时间聚集在狭小、拥挤场所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应当具有一定预见性,并应当负有审慎注意义务。现王某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拥挤的过道内蹦跳,其自身对涉案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而李某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课间休息期间,在狭小、拥挤的过道区域,大幅度地突然伸出右脚,致王某被绊倒,牙齿受伤,王某的受伤结果与李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李某应当对王某损失承担相应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李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李某应承担的责任由其父母共同承担。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负有维护校园秩序、保护学生安全的教育管理责任。但其对于课间休息期间的过道安全及秩序未进行必要的疏导和管理,亦存在过错。
小律提醒:
对于此类特殊人身侵权案件需要综合事发经过、致伤结果,损伤因果关系以及学校管理措施来判断责任承担主体及各责任主体承担比例。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我们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共同的责任,要进一步弘扬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亦要使本案所涉未成年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从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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