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1 法律服务网 712
案情介绍:
2012年2月,徐某因与宜章县樟树村23组组员李某结婚,将户籍迁入樟树村。2019年5月,徐某与李某离婚,但户籍仍在樟树村并单独列户。之后,徐某在宜章县城附近打工为生,没有再婚。
2020年10月19日,樟树村23组部分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款26466739元。
2021年4月9日,樟树村通过召开全体村民户代表会议并经会议一致同意,制定《2020年樟树村23组征地款资金分配方案》,方案第一条约定:“凡户籍在樟树村的(除已离婚和外嫁,但户口未迁出人员外)按百分之百分配。”第六条约定:“离异女方,户籍在本组但长期居住在外的人员按60%分配。”
此后,樟树村23组以徐某与本组成员李某离异为由,未按全额标准分配征收补偿款。
徐某多次协商无果,故将樟树村23组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此,徐某作为樟树村23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依法有权获得平等分配土地征收费用的权利,村集体分配方案不合法,损害徐某合法权益,徐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均等分配。
小律提醒:
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依法保障妇女权益,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是保障人权的应有之义。组织和个人要树立男女平等新风尚,依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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