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14 法律服务网 2188
“此树是我栽,此路是我开,要想从此路过,留下买路财。”这是电视剧中常见的片段,单凭这一句话你就能够想象出一个面带凶煞的无赖形象,这种人总以为自己有点势力,就能够纠集他人鱼肉百姓,总以为天高皇帝远,强龙不压地头蛇,可最终的下场却是为他人所杀。放到现代,这种形象就是人们常说的“地头蛇”,时常是领着一群人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时不时向百姓索要点“保护费”,弄得百姓是苦不堪言。“地头蛇”的存在在法律上来说其实就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避免这种“恶势力”的存在,安定民心,打击涉黑犯罪,严惩涉黑人员是势在必得的。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近年来国家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日渐严厉,涉黑人员组织他人欺压百姓,一是影响到了治安环境,造成社会居民人心惶惶。二是涉黑人员的行为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果不施加打压严惩犯罪行为,只会助长涉黑人员的嚣张气焰。涉黑犯罪,受伤的永远是百姓,打击涉黑犯罪,是民心所向,也是维护社会秩序之需。涉黑人员也别心存侥幸,人外有人天外有天,正义昭昭,终有一天会自食其果。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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