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14 法律服务网 2164
医院是最能检验人性的地方,也是离死亡最近的地方。在这里每天有人生,有人死,就像是一场电视剧,有人落幕,有人新生,在这里能看到人生的悲欢离合。而送进医院的患者病情可轻可重,医院处理得当会受到其家人的称赞。无可厚非,进医院手术本身就是一件有风险的事,处理不当便没有达到患者想要的效果,出现医患纠纷也不是很稀奇的事。出现医疗纠纷,无论是病人还是医院方面都不会好过,妥善处理医疗纠纷,避免出现“医闹”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法规链接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医院应该告知亲属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解决的途径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医院是一个看破人情冷暖的地方,也是一个存在争议的地方,救死扶伤、照顾病患是医院的职责,手术成功自是万人称赞,手术失败便是“闹剧上演”。其实“上演医闹”并不是什么值得提倡的行为,不仅影响到医院的治安秩序,也对自己或亲人的维权帮助不大。在发生医疗纠纷第一时间医疗机构就应该告知病人或病人家属解决的途径和相关规定,而病人或病人家属应该稳定情绪、保持清醒收集病历资料等证据去与医院协商,协商无果再通过法律的途径理智的维权。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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