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13 法律服务网 1998
一个公司会存在众多股东,股东需要确认其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 ,就意味着享有股东的各项权益以及承担相应股东的责任。如果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上面处理不当,就会出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发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如何维权,是隐名股东很苦恼的一个问题。
股东资格确认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在公司运营中是一个比较常见的法律问题,股东无法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其权利很难得到保障,一旦发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就需要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等相关证据去佐证。确认了股东的资格,股东才能依法享受到参与公司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资产收益权、退股权、知情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等权益,并承担其应尽的股东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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