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7 法律服务网 1918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能够在民事执行中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形分为以下三种:
一是因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被裁定驳回,且执行标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案外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认为执行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二是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如果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的意见提出反对意见,异议人以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出诉讼(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三是被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债务人不适格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驳回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许可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五百一十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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