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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追逃逸者案判决无罪——“好人法”鼓励大家做好人!

2018-03-12 法律服务网 1936

目睹车祸,挺身而出

2017年1月9日,唐山男子朱振彪,也就是本案中那名见义勇为的小伙子,开着黑色越野车,行至曹妃甸区柳赞镇一处水产门市部门口时,目睹了一场车祸。朱振彪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当时道路前方有两辆同向行驶的摩托车,在后车准备超车时,前方头戴红色头盔的驾驶人突然转动车把,两车随之撞到一起,并同时摔倒在他车前,戴红色头盔的男子站起身,扶起摩托车准备离开,而后车驾驶人受伤,倒在地上一动不动。肇事逃逸者名叫张永焕,朱振彪意识到张永焕打算肇事逃逸,先是鸣笛警告,发现无效后便驾车追赶,同时他一边录像,一边打电话报警。之后张永焕在某处熄火弃车,进入一户人家,朱振彪一路跟随,并反复喊“别跑了,已经报警了”。张永焕弃车步行,朱振彪也下车跟随,两人之间始终保持数米距离。

追人致死,被诉法庭

朱振彪称,在跟随期间他不断劝张永换自首,不要逃避责任,但张永换并未停下脚步,也没有回应。在铁路边紧追十多分钟后,一列火车靠近两人,朱振彪脱下衣服,朝火车方向挥舞,但没有起到作用,张永焕被火车撞倒,最终身亡。张永焕之子张殿凯认为,朱振彪的穷追不舍,是导致父亲被撞身亡的原因,因此将朱振彪告上法庭,提出共计约60万元的赔偿要求。

见义勇为,被判无罪

唐山滦南县法院认定,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对张永焕的死亡不构成民事侵权责任过错,其行为和张永焕死亡之间不具有法律因果关系,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北京律师王殿学分析,“朱某驾车追随肇事逃逸者,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且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属于见义勇为。朱某在“追随”过程中始终与张某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且一边追随一边报警,对张某的安全不存在很大威胁。张某的死亡原因在于,他明知铁路隔离区域存在危险,仍翻越隔离网。朱某的追随和张某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见义勇为需有度,以暴制暴不可取

见义勇为是美德,但是在现实中有很多见义勇为却被判刑的案例,而这些事件也被公众不解,为什么见义勇为还会被判刑,觉得不公平。

比如在南宁市良庆区的一起案件,一男子曾某路遇陌生女子遭飞车抢夺后奋起直追,和其他热心群众一起将作案者围住。因对方采用暴力手段试图逃脱,曾某失手将抢夺嫌疑人打伤致死。后良庆区人民法院认定曾某防卫过当,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再比如四川省江某武校在校学生小郭见一女子被骚扰便上前制止,女子见状离开,小郭与男子大打出手,男子被打成重伤晕倒在地,最终被评定为重伤二级,并构成七级伤残,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赔偿15万余元。

面对他人对第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被告勇于站出来制止不法侵害是值得肯定和鼓励的,但是这个防卫行为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他人受伤,则可能构成过失犯罪甚至是故意犯罪,选择“以暴制暴”的方法不可取。

新民法总则中的“好人法”对“好人”的权益保障

2017年10月1日,新《民法总则》颁布施行。其中亮点之一,变是被媒体称为“好人法”的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该法条被民众寄予厚望,希望它解决一些案件引发的社会道德困境,鼓励民间紧急救助行为。

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还有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些法条条款体现了法律对弘扬社会道德的决心,对于社会公众怕做好人好事惹来是非的情感伤口起到了修复和弥合的作用,给好人吃了个“定心丸。

小编心语

我们的法律与制度,既要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法律保障,但也要给见义勇为设定一个边界,以此规避人一些极端行为,见义勇为也应遵循生命至上的原则,不能越位,更不能漠视和践踏生命。当然,在正当和必要范围内的见义勇为,是我们应该弘扬的美德,充满温情与善良的社会才是幸福的社会,我们希望每个人都能伸出见义勇为的援手,温暖传递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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