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12 法律服务网 2282
在当下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公司力量不断凸显的背景下,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纠纷日益增多,在瑕疵股权转让中会遇到哪些问题,又该通过何种方式寻求有效救济?
一、案情概述:
原告:A公司
被告一:孙某(B公司股东)
被告二:黄某(B公司股东)
原告A公司诉称:经被告二黄某介绍,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11月21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出资人民币88万元购买B公司的使用权及经营权。但之后两个月,陆陆续续有债权人向B公司登门讨债,原告怀疑B公司向A公司隐瞒了真实的资产、财务状况。合同上载明B公司出资175万元,后原告查询工商信息获悉,B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实收资本只有10万元。2009年11月,原告要求对B公司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但被告予以拒绝。遂原告认为,被告未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文件,对A公司提出的审计这一要求采取回避态度,有欺诈的故意。据此,原告诉请:撤销原告与被告孙某、黄某于2008年11月2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而被告辩称,签订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双方先后3次签订协议,对88万元转让价都是确认的,合同中没有约定要审计事项。且原告出资的175万元主要用于购买机器设备,A公司的经办人到现场看过这些机器设备,了解清楚后才签约。工商变更登记未能办成是由于文泰公司的原因。
二、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要求及其法律依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B公司存在瑕疵出资,那么孙某、黄某梅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构成欺诈。法院审理后认为,欺诈的四个构成要件包括:有欺诈行为、欺诈故意、受欺诈人因欺诈陷于错误,受欺诈人因错误而做出意思表示。签订合同前,A公司经办人曾至B公司查看机器设备、了解经营状况,协商后确定转让价格为88万元,对于该价格,双方三次均予以确认,以88万元购买B公司的全部股权是A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合同履行中的问题,不能以此为由主张撤销合同。此外,法律也未审计作强制性规定,因此,孙某、黄某梅在签订合同时不构成欺诈。
三、瑕疵出资股权的表现形式
瑕疵出资股权是指股东未按公司章程约定完全履行认缴公司出资义务所取得的公司股权,通俗说就是出资不到位而成为瑕疵股权。构成出资瑕疵的主要情形有:1、未出资;2、未足额出资;3、抽逃出资;4、以实物出资,但没在出资协议和章程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过户手续或交付实物;5、用于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值低于出资数额。
四、瑕疵股权可否转让?
答案是:能。瑕疵股权转让,一般分为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存在瑕疵和受让人不知道疵两种情形。就第一种情形,受让人知道股权存在瑕疵仍接受转让,受让人不能以股权瑕疵为由请求撤销转让协议,并与转让人共同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出资瑕疵责任。对于第二种情形,受让人可以转让人有欺诈行为或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在股权转让协议被撤销前,受让人仍应与转让人共同承担出资瑕疵责任。
五、瑕疵股权转让后对公司补足出资的责任承担
1、转让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为法定义务,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转让股东的补足出资义务不因股东身份丧失而免除。
2、受让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的关键点在于受让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但因司法实践中情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对此仍存在不少争议。
六、受让方如何保护自身利益
作为公司股权受让方,应当对拟进行股权受让的目标公司进行调查,获取详尽信息,必要的时候出具书面尽职调查报告,例如本案中原告受让人A公司就犯了这样的错误,随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化,企业出资的情况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查询,如果这点早早得到A公司重视,也许就能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必要时聘请专门的审计、评估机构对股权受让的目标公司进行专业审计、评估,本案中A公司是在发现了不利因素之后才要求进行审计,晚矣。必要时,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草拟或审核股权转让协议,甚至拟定专业方案。转让协议中可以设置一些保护性措施:如设置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待股权转让行为完成后一定期限内,如果没有发生出让方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再行支付该部分保证金;可以要求出让方提供有履行能力的第三方保证担保,这样出让方违约可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救济途径
1、行使合同解除权: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然,受让人行使这种撤销权需要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否则过期不候哦!
2、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当受让人发现受让股权存在出资瑕疵,而目标公司又拒绝或者怠于救济,作为股东的受让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51条规定代表目标公司向股权出让人提起诉讼,请求股权出让人向目标公司立即履行出资义务,补足相应出资额,避免自己日后与出让人承担连带补足出资的责任。
综上,小编认为瑕疵出资股权的受让人应清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自己的权利、义务、风险和责任,积极采取相应的防御方法及救济方式,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风险,避免此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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