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23 法律服务网 791
案情介绍:
2022年5月2日,李某前往某公园遛宠物犬柯基,与在该公园遛大型犬阿拉斯加的王某相遇。当时阿拉斯加未拴绳子、未戴嘴套,发现柯基后便上前袭击,随即被两人阻止。李某将柯基送往动物诊所治疗,产生医药费3853元。
事后,李某多次找到王某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其因治疗柯基支出的费用,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
那么李某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民法典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第一款规定了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第二款规定了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新规则,保护的均是人格利益。
对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遭受侵害并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从以下方面考量:
一、是受到侵害的客体是对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该物的毁损灭失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特定物一般是具有纪念意义、承载感情或精神寄托的包含人格利益的物品;
二、是造成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损害的行为是侵权人实施的,即对物的侵害行为;
三、是侵权人实施的行为与造成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损害和自然人的精神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四、是侵权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结合本案,犬成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一般是指长期饲养并已成为饲养人的生活依托或者精神寄托的情形,如导盲犬、功勋犬、陪伴犬等等。涉案柯基只是李某的一般宠物犬,不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且案涉柯基被咬伤后及时送医诊疗,未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未给李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李某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将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小律提醒:
当自然人将深厚的感情投入到特定物中,使其具有人格利益,其灭失或毁损势必会对自然人造成一定精神损害,自然人有权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自然人人身权益遭受侵害的救济手段,但是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不是当事人诉请什么就支持什么。精神损害赔偿以法律规定的范围为限,一般物品损坏所造成的精神不快、不适、惊吓等情绪并不足以成为请求损害赔偿的基础,不能以当事人的主观标准认定精神损害。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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