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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求职问五险被嘲讽“你以为你来当公务员呢”

2022-09-21 法律服务网 640

【事件经过】

近日,河北保定的刘女士想找一份工作,在求职平台上看中一家企业的招聘职位,与自己应聘条件比较吻合,于是进行在线咨询,后面问到入职之后会不会交五险时,却遭到招聘方HR讥讽:“你以为你来当公务员呢,你走吧,不合适”。 刘女士忍无可忍,就把该平台举报了。

【律师说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实践中,不少公司为了节约用工成本不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看似省下一笔费用但其实这会面临一些风险,比如员工投诉到相应监管部门,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罚款、承担滞纳金等行政处罚并补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员工不能享受社保待遇(生育津贴、失业金、相关工伤待遇等)由公司自行承担; 员工也以公司不交社保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小律提醒】

试用期也是需要缴纳社保的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进行投诉。

【法律适用】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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