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14 法律服务网 844
事情简介
近日湖北武汉周女士在理发时,在未经得周女士同意的情况下,理发师用四部手机直播了周女士的理发过程,两人因此发生争议。
小律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本案中周女士的理发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个人隐私行为,而理发师未经周女士的同意直接用手机将理发过程直播的行为,侵犯了周女士的隐私权、肖像权。
小律提醒
随着直播行为的日益生活化,不同的生活方式都通过直播形式被人们所了解。但在直播的过程中有涉及他人的隐私时,应当事先征询其本人的意愿,尊重他人的人格权。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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