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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子不抚养被撤销监护权!

2022-08-10 法律服务网 633

事情简介

刘某与许某同居后生有两子,均未成年。两人因感情不和解除同居关系,两子均由父亲许某抚养,常年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后刘某因意外过世,刘某处理完后事后便离开,未安排后续抚养两孩子的相关事宜,也并未履行过抚养义务。两孩子的爷爷奶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许某监护权,制定自己为监护人并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一直未履行母亲义务,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两个孩子生活困难,损害两未成年人的权益,不利于其教育成长。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律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案中的刘某作为两个未成年孩子的母亲,对于孩子负有法定的监护义务;但刘某一直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孩子的权益受损,符合上述撤销监护人资格第二款的规定,故法院才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律提醒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即使是非婚生子女或者是被撤销了监护人资格,仍然需要承当抚养义务。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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