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8 法律服务网 2451
【案情简介】
2007年8月至11月期间,蔡某某同他人赌博输掉1.9万元。事后,蔡某某经人提醒,怀疑参赌人员惠某、徐某二人用带“记号”的牌与自己赌博。于是,蔡某某便与妻弟孙某商议,抢回被惠、徐二人“骗”去的钱。同年11月,蔡某某引诱惠、徐二人来自己家中赌博,随后通知孙某带人赶来。孙某等人赶到后,蔡某某便责问二人是否曾在赌博中使诈,二人矢口否认,蔡某某便伙同孙某强行将二人身上财物共计2.2万元全部抢走。案发后,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有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其抢回的是自己所输的赌资,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蔡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被告人蔡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其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抢劫赌资行为作出了解释。该《意见》第七条“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中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抢回所输赌资行为发生在赌博活动的当场,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与普通的抢劫不同,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在赌博活动结束以后,又单独或纠集他人对赢钱人实施抢回赌资的行为,其主观故意已与一般的抢劫罪无异,应当构成抢劫罪。如果抢回的财物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其主观故意的内容也就与抢劫他人财物没有不同,因此也就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案例中,蔡某某虽以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但其是在离开赌博活动现场后,又纠集他人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并且其抢回的财物也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范围,因此,应以抢劫罪追究责任。
【小律提醒】
赌博活动是违法活动,赌博参与者的赌资应当予以全部收缴没收,上缴国库。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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