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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感情受挫将亲生女儿溺亡

2022-08-05 法律服务网 630

案件介绍:

曹某是重庆人,有过一段婚姻,生下女儿后,便与前妻离了婚,女儿由他来抚养,生活过得不是很如意。不久他认识了女子侯某,很快就发展成了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5月1日,曹某与女友带着女儿从外地回到重庆,11日他们住进开州区某宾馆。正是在这家宾馆里,一场令人痛心的悲剧上演了。

因为经济入不敷出,曹某和女友连续多天都是争吵不断,侯某还提出了分手,这让曹某心情糟到了极点。5月15日,侯某嫂嫂来到某宾馆,直接将她带走,两人也由此正式宣告分手。18日,曹某在宾馆里接到父母打来的电话,父亲因为儿子太不争气,还把他大骂了一顿,这让曹某心里非常压抑,他躺在宾馆的床上思前想后,觉得自己的人生一片灰暗,婚姻失败,感情受挫,经济巨大压力等,顿时烦躁起来。

上午9时许,侯某发来一条信息,说了很多让曹某生气的话,这让他非常愤怒。这个时候,女儿在卫生间马桶边玩水戏耍,曹某本来就很烦,于是大声呵斥了几次,但女儿就是不听,女儿不听话,顿时让曹某心里升起满腔怒火,他一下子冲进卫生间,一把抓住女儿两只小腿倒提了起来,头下脚上的女儿吓得大哭,此时的曹某已经失去理智,女儿哭声不仅没有使得他心痛,反而激起更大愤怒,他变得歇斯底里,彻底丧失了人性,像一只野兽一样,把所有愤懑全部发泄到女儿身上。

曹某倒提着女儿,直接将孩子的脑袋塞进马桶里,然后按下出水按钮,让马桶里的水量不断增加,接着又压下马桶坐垫圈,压住女儿腰部,不让她动弹,马桶里的水很快淹没了孩子头部和颈部,孩子的哭声逐渐停息,一些气泡从水里冒出后,孩子倒栽在马桶里一动不动了。到此,曹某还没有醒悟,未对女儿进行施救,也没有报警和拨打120急救,反而置女儿于不顾,锁上房间门离开了宾馆。

到了街上,看到路边店有一家在卖肠粉,曹某走进去买了一份,准备拿手机支付时发现已经停机,这才返回宾馆。此刻的曹某已经逐渐冷静了下来,当他看到女儿倒栽在马桶里没有一丝动静,顿时吓坏了,赶紧将孩子抱了起来,可惜女儿早已死亡。

本案中曹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呢?

 

律师说法: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犯罪有两个要素构成,第一是认识因素(明知),第二是意志因素(故犯)。刑法上的故意是指故意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同时行为人能够认识到该危害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损害结果,行为人对这种损害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心态的构成故意犯罪。故意杀人(既遂)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杀人,那么就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虽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也仅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对行为人故意内容的判断,不能仅根据是否发生死亡结果来认定,也不能仅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认定,而应该根据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来认定,从上述案件事实来看,行为人曹某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将亲生女儿头面部淹没在马桶的水里,并导致幼童溺水死亡的危害结果,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至少存在放任的心态,且其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没有对被害人进行任何救助的。因此,其行为属于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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