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分手后网上发布谣言侵犯名誉权被判赔偿

分手后网上发布谣言侵犯名誉权被判赔偿

2022-08-04 法律服务网 1443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恋人关系,在双方分手后,被告通过微信朋友圈、快手账号、抖音账号发布污蔑、诋毁原告的谣言及视频,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赔礼道歉,删除相关的内容并发布道歉文字、视听内容,且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法官主动积极的为原被告双方做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通过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从2022年7月22日起连续在其微信朋友圈、快手账号、抖音账号上用自己注册的网名公开发布向原告的道歉信(道歉信内容以双方签字确认的内容为准),发布时间不少于3天,并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150元。

【律师说法】

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禁止通过侮辱、诽谤、泄露隐私等方式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无论是微信朋友圈还是其他网络社交平台,都并非是“私人空间”,在使用时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害他人权益。因当事人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满足了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对于此类行为,侵权者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律责任。

【小律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享受法律为我们赋予的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应自觉遵守法律对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表达个人观点的同时,也应充分尊重他人,避免言语不当给他人带来的伤害。侵权行为一旦在朋友圈、微信群等社交网络平台形成,由于传播速度快,往往给权利人带来严重影响,侵权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