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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捉奸男子藏6楼窗外坠亡,家属索赔130万

2022-08-02 法律服务网 658

【事件简介】

2020年8月30日凌晨,上海两位已婚男女夏某与李某在酒店开房,被李某的丈夫刘某带人“捉奸”。当天凌晨1点多,李某听到了丈夫的敲门声。两人穿好衣服后,夏某就将窗户打开查看,发现一扇窗户外面是有空调外机,便翻窗户站到了空调外机上面,不幸意外坠下6楼身亡。夏某的家人将李某夫妇、帮忙捉奸的朋友以及酒店方告上了法院,索赔130余万元。

夏某的家人认为,夏某是因为李某去的酒店,之后又被刘某与朋友们堵在房内,并对他进行恐吓威胁。迫于无奈,夏某从屋内爬出酒店的窗户,想从窗户逃跑,最终失足坠楼身亡。酒店作为从事住宿活动的经营者,酒店方应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障入住客人的人身安全。刘某一行人既非酒店住宿人员,也不是相关执法部门,为什么可以进入酒店对夏某进行人身威胁。且夏某所在的酒店六楼客房,如果酒店做好了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夏某的坠楼是可以避免的。

酒店方认为,房间窗户设计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律师说法】

夏某在被告刘某等人进入事发房间之前就已自行爬出窗外,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6楼房间与地面的高度及爬出6楼窗户所可能带来的危险具有认知能力,故坠楼系夏某自行爬出6楼窗户所致,是其自主行为,夏某的死亡与李某、刘某等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夏某的家人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

事发房间窗台高度符合国家相应的强制性标准,酒店方在窗户上安装了限位装置并张贴了关好窗户的提醒标识,故酒店方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夏某家人要求酒店方承担赔偿责任,亦缺乏依据。

【小律提醒】

背叛家庭的行为不能得到原谅,不能为了一时贪欢,而忘记了道德底线,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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