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你还在思考过继子女有继承权的问题吗?

你还在思考过继子女有继承权的问题吗?

2018-09-11 法律服务网 2221

男女比例的失衡,中国现在有很多人晚婚、晚育,甚至不婚、不育。不育的家庭被称为“丁克家族”,他们往往会在适当年龄选择收养、或过继一个子女,当然也有的是因为身体原因或想儿女双全才做此选择。但是情况允许之下,很多人都会想要自己亲生的孩子,所以也会存在有过继子女后,又自己亲自生下孩子的。那么过继子女是否也有和婚生子女一样的继承权呢?

继子女与继父母的继承关系形成的条件

(一)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二)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

(三)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四)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为了老有所养,也为了能够享受到儿女同堂的喜悦感,在考虑孩子的情绪下,有些家庭会选择过继子女以完成自己儿女双全的愿望。对于过继而来的子女有的并没有共同生活,也没有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抚养关系,自然对于继父母的财产应当少分或者不分,但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为继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一样法律的地位。

(图片来源于网络)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