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11 法律服务网 1811
8月28日,江苏省昆山市警方通报了一起杀人案,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
【为自卫反杀】
27日晚间,昆山市震川路路口,一辆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发生争执。宝马车司机刘海龙对骑车人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从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于海明,于海明被砍伤。争执中,刘海龙长刀落地,于海明捡起长刀,砍向刘海龙,刘海龙逃蹿,于海明对刘海龙连砍数刀。刘海龙经抢救无效死亡。
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决定,以犯罪事实不成立,撤销于海明涉嫌故意伤害一案。
8月27日,昆山市公安局对于海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昆山警方正在为于海明办理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手续。
【网友说法各有千秋】
关于于海明砍人事件网上一时间出现了许多不同的言论,主要两种观点便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于海明在此次事件中,是刘海龙首先对于海明实施侵害行为,于海明在刘海龙对其拳打脚踢的情况下没有还击,在刘海龙的朋友加入共同侵害时,于海明采取了防卫行为,对他们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了反击,属于正当防卫。而刘海龙在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拿出了管制刀具,对于海明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在刘海龙刀具掉落后于海明拾刀反击的行为属于对侵害行为产生的制止行为。在刘海龙被砍节节后退的情况下,于海明仍有追砍,于海明追砍本意并不是达到致使刘海龙死亡的结果从而进行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产生的防卫,只是害怕刘海龙会趁机再拿出别的刀具与其对抗。
虽然于海明的防卫行为造成了刘海龙死亡的结果,但是其行为本质上就是为制止行凶这类的不法侵害而产生的无限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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