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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家庭付出较多的妇女离婚时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2022-04-01 法律服务网 1296

【事件简介】

吴女士与丈夫于2008年登记结婚,十多年来,丈夫一直在外打工,吴女士则在老家务农,操持家务,照顾公婆和两个孩子。夫妻二人分居两地缺乏沟通,近两年丈夫打工赚的钱更是一点都不补贴家里,吴女士因此怀疑丈夫有外遇,两人争吵不断,感情彻底破裂,丈夫提出离婚,且不打算将收入分给吴女士。面对婚姻纠纷,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的吴女士有些慌乱,不知道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律师说法】

1.吴女士丈夫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吴女士可以要求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吴女士为家庭付出较多,处于弱势地位,可以要求丈夫给予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共同财产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吴女士婚后放弃工作,在家务农做家务,照顾老人孩子,对家庭贡献较大;而丈夫长期在外工作,对家庭照顾较少,且有固定收入。若解除婚姻关系,吴女士没有固定收入,将面临回归社会的问题,经济压力较大,法律理应为在婚内负担较多义务的女方给予一定的倾斜保护,故离婚时吴女士可以向丈夫主张补偿。

 

【小律提醒】

在日常中,有许多女性出于妥协或照顾家庭等原因选择牺牲事业相夫教子,为家庭付出很多心血,但面临离婚时,没有工作的家庭主妇往往是弱势方,此时女性可以向妇联求助,或咨询专业的律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适用】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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