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04 法律服务网 1909
公司之间免不了业务往来,其中有的会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想要进行货物运输,就需要请到货物运输公司。但是货物运输无论是空运、陆运都会存在风险,导致在收到货物时发现遭受了损失。需要运输货物的一方在委托运输公司运输货物时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货运到了,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真的是这样吗?那么造成的货物损失,谁之责?
法规链接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运输合同的签订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正所谓“天有不测风云”,你永远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到来,所以能够做好的只有防范于未然。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若货物是在运输过程中因为货物发生碰撞的原因造成损坏,可以要求运输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可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供货商把货物交给运输公司,本着对运输公司的信任,进而忽略了运输合同的签订,而是直接由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货物运单,这就容易造成隐患。从而出现了一种无运输合同但货物损失的情况,找运输公司协商索赔很难协商妥当,通过法院诉讼还得需要证明运输关系存在,平白给自己招来麻烦事。书面货物运输合同是证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佳证据,所以需要货物运输的公司或人员,千万不能因为想方便快捷,省去这一环节,万一麻烦没省反而惹麻烦了呢。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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