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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沐足技师提供性服务却被客户打伤,属于工伤吗?

2022-03-02 法律服务网 837

案情介绍:

湖南某市一沐足阁技师黄某,在为客人蔡某提供沐足服务期间,与蔡某发生了性关系(属于沐足内容),随后两人聊家常,在此过程中蔡某情绪激动用刀将黄某割伤,在黄某挣扎过程中,蔡某再次持弹簧刀划了黄某的身体数刀,造成黄某全身多处受伤,后黄某被送至医院治疗。

事情发生后,黄某向市社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诉称其为沐足阁推拿部员工,其在工作期间遭到客人暴力伤害,请求认定为工伤。

那么黄某在工作时所受暴力意外伤害属于工伤吗?

律师分析: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是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和经济补偿权,前提是保护劳动者合法的权益。

黄某向客人提供沐足服务时包含的性服务属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以及违背社会公共次序和善良风俗的行为,并不是劳动法范畴内受法律保护的合法的工作。同时也不能将沐足服务和性服务割裂开来看待。

因此,黄某所受到的暴力伤害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小律提醒:

违法的工作不可为,受到伤害无保障,赌资嫖资等债务法律也不会保护。

法律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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