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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网络侵权该怎么办?

2022-01-07 法律服务网 780

案情介绍

①近日有一咨询人来电咨询说,自己在之前谈了一个男朋友后续因为双方感情不和便想与其分手结束这段关系,但是对方一直不同意。自己正式提出分手后,对方便开始在朋友圈造谣诽谤自己私生活混乱,对自己的名誉造成了很大的损害。

②另一咨询人来电咨询称自己在某平台发布了自己的原创视频,原创视频一经发布后便在该平台大火,收获了大量的浏览和点赞。但是不久之后就发现在其他平台有一些人在私自转载自己的原创视频,且之前也没有征得自己的任何同意。

那么发现自己在朋友圈被人诽谤造谣或者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他人私自转载等遭遇网络侵权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案例一中的通过捏造、扭曲事实的行为来侮辱诽谤他人,对他人的名誉权造成了侵害,被侵害人拥有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等请求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视听作品,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系列权利,且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或者许可,才能将他人的作品进行网络传播。案例二中的原创视频就属于视听作品,该原创视频作者即享有对该原创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系列权利。他人未经该视频作者的同意和许可,便擅自将他人的作品进行转载和搬运,侵害了该视频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该原创视频作者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律师提醒

在自己遭遇网络侵权时,要想自己的合法权利能够得到保护,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于侵权证据的保存。因为在信息化和网络化的今天,人们能够很轻易且快速的在网上发布和删除各种数据,为了不导致侵权证据的灭失,最好的方式就是去公证机构将对方的侵权行为进行公证。譬如有些公证机构就设有手机短信/微信/QQ/邮件保全证据公证、网页/微博内容保全证据公证等公证项目,被侵害人此时就可以选择相对应的方式去进行公证。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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