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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没有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合同可以解除吗?

2022-01-06 法律服务网 881

【案情简介】

王先生想创业,了解到了某电动车产品想加盟该品牌。经过洽谈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授权王先生在湖南某市推广销售电动车,王先生一次性向该公司缴纳品牌使用费5万元后即可取得代理权。合同还约定,该公司应向王先生提供合格的产品,持续地对于某提供开展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于某提供必要的协助,应保证向于某提供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产品。

后因公司无法提供电动车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等证件导致王先生无法办理营业许可证,而且该公司并不具备电动车生产和销售资质,其违约行为已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王先生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合同款5万元、货款1.5万元及利息,赔偿店铺租金损失、货物运费损失和差旅费损失。

法院判决:王先生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予以解除,该公司返还王先生合同款5万元、货款1.5万元及利息、租金和运费损失。王先生退回该公司34辆二轮电动车。

【律师说法】

王先生和该公司签订的是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该公司作为特许人向被特许人王先生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该公司一直未能提供电动车生产许可证和3C认证及获得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其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王先生可以解除该合同。

【小律提醒】

在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时,被特许人享有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但特许经营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只有被特许人实际行使解除权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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